近日,苍南法院龙港法庭在审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,查明原告王某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进行了伪造,妨碍案件审理,故依法开出2000元的“罚单”。
今年7月,王某向苍南法院龙港法庭提交两份诉状,要求被告陈某、陈某某分别偿还两案借款并按月利率2%支付利息。虽然二被告都没有到庭抗辩,但合议庭仍仔细审核了相关证据,发现借据上利率部分“2”字字迹明显存在涂改痕迹。合议庭就此情况对原告进行询问,原告当庭承认自己事后修改利率的事实。
鉴于原告能及时主动陈述其伪造证据的行为,认识态度较好,苍南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理,决定罚款2000元。现原告已交纳罚款,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,保证今后将以此为戒,绝不再犯。